露天堆放“可回收原料”被罰十萬元
法院為何支持生態環境部門?
【谷騰環保網訊】案情回顧
江蘇省如皋市人民法院近日就某公司不服生態環境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一案作出判決。判決認為,生態環境部門作出的被訴行政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最終駁回了某公司的訴訟請求。
2024年9月14日,生態環境部門執法人員接鄉鎮環保網格員報送線索,某公司東側河段出現黑色漂浮物質。執法人員檢查后發現,該河道靠近某公司一側排口不在排放,但排口管壁沾染有黑色油狀物,排口兩側植物也有明顯油狀物粘附。執法人員進入公司后檢查發現,該公司東側窗戶外有黑色固體物堆積,使用撬棍在堆積物中探查發現呈黑色油狀。執法人員向公司人員現場提出及時清理固體廢物的改正意見。9月18日,執法人員開展“后督查”時發現,該公司前述固體廢物仍未完全清理。
后進一步調查發現,這家公司因前期車間漏水,工人用沙土堵縫隙防止進水,在后期不下雨的時候,清理泥土時將生產時灑落地面的原料一起進行了清理,堆放在攪拌車間東側窗外地面,其中的黑色物質呈油狀。公司員工陳述,截至檢查時,已經堆放了一個多月的時間,未對堆存物采取防護措施,也無法再進行回收利用。公司環評報告顯示,生產產生的邊角料屬于固體廢物。同時,防滑帶生產工藝流程圖顯示,邊角料可以回收利用用于生產防滑帶。此外還查明,該公司在2020年、2022年先后因露天堆存固體廢物、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活動未按規定安裝污染防治設施等行為受到行政處罰。
2024年12月6日,生態環境部門根據《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款第(十)項、第二款之規定,依法對該公司作出罰款10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后該公司對處罰決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以案釋法
本案中,生態環境部門的行政處罰決定最終獲得了人民法院的支持。兩個問題值得廣大企業關注。
一、如何定義固體廢物?
在生態環境部門的執法調查中,不少企業以“相關物質仍然具有使用價值、可以作為原料使用”作為辯解理由,進而認為相關物質不是固體廢物。但本案判決中的釋明可以說為固體廢物的判斷提供了借鑒。
《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固體廢物是指在生產、生活和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喪失原有利用價值或者雖未喪失利用價值但被拋棄或者放棄的固態、半固態和置于容器中的氣態的物品、物質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納入固體廢物管理的物品、物質。”從該條對于固體廢物的定義可以看出,“固體廢物”并非我們通常意義上理解的絕對無用或者無價值之物,而是“喪失了原有利用價值”的物質,或者“未喪失利用價值但被拋棄或者放棄的”物質。在該類情況下,雖然被稱作“固體廢物”,但相關物質仍然具有利用價值。這與我們常說的“垃圾是放錯了地方的資源”也是一個意義。此種情況類似于廢機油認定為危險廢物,但不代表此類廢物不可以作為原料再次利用。企業試圖以相關物質仍然具有使用價值作為借口,進而否認相關物質為固體廢物,其辯解理由不能成立。
二、“首違不罰”在實踐中如何認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這是關于“首違不罰”的規定。在日常生態環境行政執法中,不少企業依據該條規定提出不予行政處罰的請求。
關于法條中的“初次”,現有生態環境法律法規中并沒有明確界定,《長江三角洲區域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規則》中對此也沒有明確。但值得參考的是,《長江三角洲區域稅務輕微違法行為“首違不罰”清單》規定,“對清單中列舉的稅務違法行為,當事人在一年內首次違反且情節輕微,能夠及時糾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行政處罰。”從該條規定可以看出,稅務執法中將“初次”界定為“一年內”。生態環境部門對此沒有明確規定,但本案中該公司在兩年內曾經因多個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因此難以認定初次違法。
此外,“首違不罰”的關鍵不僅僅在于行為數量上的“初次”,更在于違法行為的及時改正,即消除了違法行為的狀態。但在本案中,執法人員當場發現違法行為并提出改正要求后,五天后復查時,違法行為仍然存在,直到案件處理過程中獲悉要實施行政處罰時才予以改正。因此,難以認定及時改正,不予處罰的理由也就難以成立。
(作者單位:崔劉洋,蘇州大學王健法學院;趙澎湃,南通市生態環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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